【天门90后,张壮】消极死亡的权限:可能与边界
张壮,经济学硕士,1997年生,天门横林人,曾在横林中学与天门市实验高中就读,现在广州某高校继续深造。
消极死亡的权限:可能与边界
“向生而死”或是“向死而生”,都是与世长辞的方式与途径,却在透露着两种完全不同的价值观。好在这是个人的行为选择,即便法律不赋权,社会不认同,个人依旧有自我选择死亡的能力(比如,自缢)。因此关于安乐死问题探讨,或者说是关于死亡权力的分析应重点关注消极死亡的问题,即他人对实施安乐死主体的行为分析。分析侧重于两个维度:1)消极死亡权的赋予能否存在可能性;2)这种权力的发挥需要怎样的边界与约束?
关于消极死亡权的赋予(为简化分析,这里我们假设安乐死的接受者不再具备行为能力)消极死亡权的赋予是一个太过于模糊的概念,我们需要了解消极死亡权的赋予条件,是出于哪方面的约束。是家属的经济能力约束、现有的最好的医疗条件还是家属的道德情操(不忍看到家属生病痛苦),这三个简单角度都难以说清楚消极死亡权能否被赋予的原因或强度。经济能力的制约,到底是自有资产的约束,还是能够调动的所有资产的约束(即包括个人能调动的所有资产与负债);最好的医疗条件约束到底是国内的、国外的、区域的还是现有的尚未应用的医疗水平呢?家属的道德情操这个就更难界定了,假定私欲驱动个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致使家庭关系、社会伦理秩序发生激荡,将给社会带来难以想象的可怕后果。或许这样的假设与要求过于苛刻,因为我们并不总是寻求一个最优化的社会管理方案,而多为次优。关于消极死亡权赋予在理论上和现实中存在可能,当然这也只是一个“早产儿”。因为最起码上面提到的方式中,有一种被社会认同,被个人接受,这需要一个过程,但这是一个必然。
那么消极死亡权的赋予是否存在约束机制或者边界?答案是肯定的。消极死亡权的赋予是为了降低社会运行的成本,为了陪伴一个必然逝去的生命,社会各方面都存在着运行的低效率。问题是消极死亡权的赋予是是趋于无穷,还是存在一个边界的约束机制呢?我们可以用逆向归纳法的逻辑证明这个问题的真伪。假设这个社会的理想状态是所有治愈不好又缺乏行为能力的人被赋予消极死亡的权利,这个社会真的就是运行的高效率吗?恐怕很难,因为死亡的逻辑限制了医学的进展,生的小概率事件被变为了不可能事件,这显然是负外部性的表征。如果从正向归纳法的逻辑证明这个问题,当社会中大部分都认可消极死亡的权利,但总有一部分人不认可消极死亡的权利,于是他们为了自己所持真理展开博弈。从一个长期的视角来看,由于科学的进步,消极死亡的权利可能在不断地缩小,边界将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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